6月22日,以租为饵诈骗三辆轿车的袁正勇,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03年11月29日,袁正勇谎称要租用杨斌的赣K71098桑塔纳轿车(价值114680元)一、二天用于跑业务,并讲好租金为每天250元。2004年元月1日,袁正勇以车主的身份将该车质押给黄金牙,借得黄金牙现金23000元,车主杨斌对此事一直不知情。2004年2月9日,在杨斌的催促下,袁正勇谎称车被别人借走,并支付杨斌租金10400元。元月10日,袁正勇通过分宜县凤阳乡礼堂村的“老八”找到袁鹏,谎称要租用袁鹏的赣K76607捷达轿车(价值113011元)二天,并讲好租金每天为200元。元月20日,袁正勇将车开到宜春市,以车主的身份将车质押给陈岗,借得陈岗现金58000元,车主袁鹏对此事一直不知情。2004年元月21日,在袁鹏的催促下,袁正勇谎称捷达轿车被朋友借走,并支付袁鹏租金7000元。元月29日,袁鹏要袁正勇归还捷达轿车,袁正勇谎称捷达车还在他的朋友手中,袁鹏便拉袁正勇一同住进分宜大酒店。次日凌晨,袁正勇将袁鹏的赣K31337红旗轿车(价值147696元)开走,并在电话里对袁鹏讲租用几天。第二天,袁正勇将该车开到宜春市找到陈岗,通过陈岗并以车主的身份将车质押给危新发,借得危新发现金38000元。案发后,三部轿车(共计价值375387元)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了杨斌、袁鹏,袁正勇用三辆轿车作质押借来的款项至今未还给放款人。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正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正勇诈骗的三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车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