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贵州“金库大盗”盗窃120多万元被判无期
作者:何云江   发布时间:2004-06-25 11:41:5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当庭以盗窃罪、私藏枪支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监守自盗金库120多万元的剑河县工商银行保卫龙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建国在银行从事金库保卫和现钞押运期间,产生窃取金库现金的念头。今年1月26日,他与同事押钞到各营业点回来后,同事回家了。他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保险库,取出库房钥匙,在库房内窃取124万元现金,并寻机将钱转移到距值班室一百米外的公厕后面的阴沟里。3月21日,警方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还指控,1999年8月,龙建国原来所在的剑河县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合并,龙建国不按规定将子弹随枪上缴州建行,与他人将剩余“五四”式手枪子弹1670发私分,将自己分得的900发藏匿。2004年2月25日,这些子弹被警方查获。

    庭审中,龙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