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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卫生院疏忽致人亡赔偿4万
作者:徐翔   发布时间:2004-09-20 09:12:10


    9月15日,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卫生院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死亡,而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晏丽各项费用4万元。

    2003年2月24日夜晚9时左右,原告晏丽的丈夫叶金喜醉酒后被送到真阳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入院后,该医生对叶金喜进行检查,诊断为:乙醇中毒(重度);头面部外伤待查;颅脑外伤待查,并按一级标准进行护理。由于该院医护人员疏忽,没有按当时诊断结果所规定的急性酒精中毒和一级护理标准进行严格规范操作,自给患者输上液后,无医护人员护理;而医生也没有对叶金喜头面部及颅外伤作进一步检查、治疗,致使叶金喜于第二天凌晨6时左右死亡。为此,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晏丽一纸诉状将真阳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8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真阳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没有按一级护理进行严格规定操作,且对叶金喜面部及颅脑外伤没有尽到救治义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叶金喜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正阳镇卫生院对叶金喜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真阳镇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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