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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一村官私自变更承包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郑春笋   发布时间:2005-01-13 12:57:10


    未经村里民主议定,村委会主任私自将该村与运输公司签订的集体项目经营承包合同的期限延长了10年、年管理费金额减少6万元。1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确认该变更合同的协议无效。

    上世纪九十年代,德州市某电厂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占用了西八里村的农用土地;作为补偿,该厂将每年生产中的废料粉煤灰交与西八里村经营,收益归该村所有。1999年10月1日,铁西运输公司与西八里村签订了粉煤灰经营承包合同,约定:西八里村保证每年正常出粉煤灰,负责帮助铁西运输公司管理粉煤灰货场,铁西运输公司向西八里村每年支付粉煤灰管理费18万元,合同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止。双方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还共同在合同上特别注明:“该合同经全体村干部研究决定。”

    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又协商变更原合同的条款。2001年7月1日,未经西八里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某个人就与铁西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协议书,约定将铁西运输公司每年向西八里村支付的粉煤灰管理费降低为12万元,合同期限延至2011年7月1日,即延长了10年。西八里村新当选的村委会和村民们非常不满,2002年10月1日,正值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0多名村民阻止铁西运输公司外运粉煤灰,同时西八里村委会亦给铁西运输公司送达了停止粉煤灰外运的书面通知。2003年3月10日,铁西运输公司以西八里村委会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八里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不履行合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德城区法院曾认为,被告西八里村不能以合同的变更协议违犯内部组织管理规定及程序而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审判决西八里村委会赔偿铁西运输公司可获得期待利益损失48万元。西八里村委会不服,上诉至德州中院,该判决被裁定发还重审。

    经德城区法院再次审理,一审判决改为:双方原来签订的粉煤灰经营承包合同有效,2001年7月1日对合同的变更协议无效,并驳回铁西运输公司对合同履行利益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铁西运输公司提出上诉。

    德州中院第二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9条第5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有关事项、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双方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的粉煤灰经营承包合同,虽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经过了全体村干部的讨论决定,且在约定期限内,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村民也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该合同有效。2001年7月1日双方达成的合同变更协议中,显然限制、减损了村民们的集体利益,构成了对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由于西八里村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民主议定这一程序,合同变更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故变更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据此,德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铁西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德城法院第二次作出的一审判决,即确认双方对经营承包合同的变更协议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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