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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工院打赢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五被告被判连带赔偿230万元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5-02-03 09:16:4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诉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在媒体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上海化工研究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院是国内惟一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15N技术为该院的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保护自行研发的15N技术,该院将15N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

    2002年5月,上海化工院发现,熟知15N生产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普公司工作,且埃索托普公司公司的15N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州公司出口销售。同时,埃索托普公司还向化工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15N标记化合物,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造成该院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化工院于2003年10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陈、程、强3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陈、程、强3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此案于2004年1月中止审理。同年5月和8月普陀区法院和市二中院先后对上述4名被告人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伟元、程尚雄和强剑康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至2万元不等;埃索托普公司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2004年8月,上海市二中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4名被告重新回到民事被告席。同时,根据上海化工院的申请,法院通知汇鸿苏州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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