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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党支部名义借款 欠债不还被判个人承担
作者: 刘小涛   发布时间:2005-03-10 15:50:27


    以村党支部名义向他人借款未还的三村干部黄某、周某、何某,日前,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偿还付某借款1.1万元及其利息,黄某等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0日,支部书记黄某同周某、何某到付某处,以村里上缴税费紧张为由,向付某借现金1.1万元,约定月息3分,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内未付清,付1000元利息于付某。黄某等三人立具了借款欠条给付某,并加盖了村党支部的印章。二个月后,黄某等三人未按约定还借款,仅向付某支付了1000元约定的利息。付某多次上门催讨,黄某等三人均借故拒付。付某查询到该借款并未入村帐,遂诉至来院,请求判决黄某等三人立即偿还付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黄某、周某、何某以村党支部名义向付某借款1.1万元,且均在欠条上签名认同,其借款行为不属某村借款,而属黄某等三人共同借款行为。黄某等三人应按借款约定偿付付某的现金1.1万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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