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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购买军产房 63万随人蒸发
作者:李学兵   发布时间:2005-05-31 12:48:07


    明知所购房屋为军产房,可金某还是轻信了刘某会申请部队批准办理产权的承诺,将63万购房款交到刘某手上,结果房子没拿到,购房款也和刘某一起不知去向。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3年10月29日,上海市民金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欲购买刘某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时,金某已了解到他所想购买的房屋属于某部队的房产,刘某虽然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未经部队批准,该房产还不能入市交易。明知此情况,金某还是轻信了刘某承诺的他会向部队申请,获得许可后再进行交易。合同签订后,金某先后分四期支付给刘某房款63万元。可是支付房款后的一年多来,房屋产权却始终无法转到金某的名下。此时,金某经过多方了解才获悉,该部队军产房根本不属售房范围之列,不能上市交易买卖,刘某完全没有转让该房屋的资格。无奈之下,金某于2004年12月30日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他房款63万元和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并解除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当法院用传票传刘某到法院时,刘某已经不知去向。

    经过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刘某,故缺席判决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官司虽赢了,但被告刘某却不知在何方。对金某来说,65万元的款项能否如数执行到手,还是一个未知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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