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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移动追讨通讯费因权利“睡眠”被驳
作者:曹庆龙 杨文起   发布时间:2005-07-22 16:14:17


    近日,北京东城人民法院宣判了原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戎先生交纳通信费用一案,因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10日,戎先生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北京移动通信公司为戎先生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并约定戎先生应按规定的交费期限按月交纳通信费,逾期未交费移动公司则有权停止服务并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后因戎先生未按期交纳通信费1012.94元,北京移动通信公司于2002年6月16日停止该机的通信服务,并于2002年9月6日对该机进行销号处理。2005年6月14日,北京移动通信公司将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戎先生给付通信费1012.94元,支付截止到2005年5月18日的违约金3115.61元。

    庭审中,被告戎某称,自己并未使用该移动电话,而且自该移动电话因欠费停机至2005年3月移动公司给自己打电话催要欠费之前,自己未收到移动公司的任何催款通知。被告认为移动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表示不同意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移动公司虽称公司已向被告发出过催款函和律师函,但未向法庭举出相应的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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