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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例 法院认定"宇通"为驰名商标
作者:刘岩   发布时间:2005-10-11 13:40:45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遭受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宇通公司的“宇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人李某停止对“宇通”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万元。这也是郑州市首例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

  2005年6月,原告宇通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以“宇通”为文字商标的竹枕、竹席、竹碗等竹制品,以制作、销售相关产品的郑州某竹制品销售部负责人李某侵犯了宇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注册的“宇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宇通”是否为驰名商标,二是在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宇通”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通”注册商标已持续使用9年,其产品宇通客车的产销量大,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较高,产品宣传广告遍及全国各地,先后多次获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在客观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因此认定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李某未经原告授权便使用“宇通”文字商标,尽管两种产品不是同一类商品,但由于“宇通”既不是通用词汇也不是人们熟悉的词汇组合,而是由主观臆造形成,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因此相关公众见到同样商标会很容易地联想到宇通公司的产品,李某在其竹制品上使用“宇通”商标,客观上削弱了“宇通”商标与宇通公司之间唯一的、特定的联系,存在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会贬损、淡化“宇通”商标。

  为此,法院认定李某侵犯了宇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宇通”文字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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