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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代表侵占社保金 175职工法院讨公道
作者:王鑫 向明   发布时间:2005-10-19 08:49:14


    10月18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工代表侵犯职工利益、涉案人数众多的自诉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侵占罪分别判处程玉清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自诉人董某等175人与4被告人原系集体企业某厂职工。2000年,该厂改制时,厂法定代表人徐某购买了该厂。从2002年起,职工在要求处理原企业职工社保金、债权等遗留问题时,推举程玉清等4人为职工代表,同有关部门及徐某协商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5月,经有关部门协调,程玉清等4人代表职工与徐某达成支付120万元补偿款协议。事后,程玉清等4人只将其中54.7万元用于职工分配,将余款65.3万元非法侵占并私分,其中4名被告人各自分得10万元,其余20余万元分与他人。

   此案审理过程中,程玉清等4被告人先后将各自分得的1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玉清等4被告人将代为保管的全体职工的财物占为己有,其拒不退还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4被告人已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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