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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与抚养权发生冲突
法院判决:读博士也得养孩子
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2005-10-19 08:57:37


    10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王某在校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月向儿子支付生活费150元。

   王某原系河南某大学教师,200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妻子刘某离婚,其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由于王某当时月工资为1818.50元,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并对家庭共有财物进行了分配。

   今年7月8日,王某报考上海某大学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以无任何收入为由提起诉讼,称学费和生活费不堪重负且体弱多病,要求法院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有钱上学读博士,说明他有较多的积蓄,应当有钱养孩子。原告作为成年人,选择去攻读博士就应当预见到今后收入的减少。他能花去大量金钱去提高自己的身价、看病、帮助别人,就应当有钱来抚养自己的孩子。

    另外,刘某认为读研究生时国家都发有补助,并不像原告说得那么困难。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涧西区法院针对原告攻读博士期间没有工资,而又不能明显影响被告生活这一现实问题,根据被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认为原告在读博期间可以适当减少每月支付给儿子的生活费,改为每月向儿子支付150元生活费。

    因此,依照规定,涧西区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在校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月向儿子支付生活费150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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