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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擅离单位下落不明被判支付2万违约金
作者: 戴泽瀚 后晓健 张萍   发布时间:2005-12-10 08:44:17


    周云贵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在采购内勤岗位工作,然而他在工作了6个多月即擅自离开单位不上班,至今下落不明。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云贵被判支付给原告杰华机电(安徽)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

    周云贵系泾县丁家桥镇周家村村民,2004年3月被招聘到杰华机电(安徽)有限公司工作,并被安排在采购内勤岗位。双方于2004年7月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2004年3月26起生效,生效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7年3月25日止。合同还约定,周云贵工作未满3年提出辞职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04年10月20日,周云贵未请假即擅自离开原告单位不上班,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申请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通知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照履行。被告在工作期限内不辞而别,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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