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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水造成鱼鸭死亡 公司赔偿11万
作者:蓝剑 治甫   发布时间:2006-02-05 11:00:31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排放废水造成水库里养的鱼、鸭死亡,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阳某鱼、鸭损失109255元。

    宜宾县柏溪镇某村村民阳某2001年1月承包了宜宾县柏溪镇双河口水库,用于养鱼和养鸭。2005年5月,阳某水库里养的鱼和鸭开始陆续死亡,塘水也由清澈开始变得粘稠发臭。出现这一情况后,阳某向宜宾县环保局反映,该局委托宜宾县环境监测站,对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生产排放的废水和阳某水库的水进行了监测,结论是:双河口水库鱼塘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双河口水库鱼塘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四川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对阳某水库的鱼类死亡情况认定,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油类超出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四倍,鱼类长期在此类水质中最终会导致中毒死亡;此类水体不能进行鱼类养殖。

    污染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积极采取了防止污染措施。宜宾县柏溪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双方座谈协商赔偿,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46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四川省宜宾某有限公司排放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生产废水,导致原告阳某水库的鱼、鸭死亡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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