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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市场租赁标准合同遭到质疑
作者:刘艳新   发布时间:2006-02-28 09:15:33


    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先生起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并要求执行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违法。

    原告诉称:2003年4月,原告通过有偿转让取得了红桥市场三层61号摊位经营商品的租赁、使用权,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收取了转让费。原告为了办理营业执照,于2004年2月11日与北京市红桥市场签订了由被告监制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过程中,工商部门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经营场所证明一栏加盖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红桥市场的公章,红桥市场无故拒绝盖章,双方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被告知: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行为属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公布并要求执行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违法,使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公布并要求执行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违法。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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