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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钱就拉闸断电 物业公司被判停止侵害
物业以停电系正常约束性行为提出上诉
作者:区鸿雁   发布时间:2006-04-26 15:44:16


    因为业主拒绝交纳电费和拖欠无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停止对业主代先生供电,结果被代先生告上法庭。4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管公司即日恢复对业主代先生供电,同时判决驳回业主代先生要求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0年6月5日,曲靖城区的代先生与当地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管业务。合作过程中,有部分业主开始以种种理由拒交或拖欠物管费。2005年10月27日,物业管理公司以代先生欠2005年第三季度的电费和拖欠物管费为由,停止对代先生供电。多次协商未果后,代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3510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认为,代先生负有交纳电费义务,在被停电之后未履行义务且放任损失扩大,无权要求赔偿损失,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恢复供电,驳回代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判决后,物业公司以停电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属于履约过程中的正常约束性行为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仅是接受供电单位的委托代手电费,无权停止对业主供电;同时,该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物业管理公司在代先生未交纳物管费及第三季度的电费的情况下,不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纠纷,采取断电的行为侵犯了业主代先生的权利,依法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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