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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签霸王合同被判补发员工工资
作者:郭远富 刘四根   发布时间:2006-08-25 16:54:53


    超市因与员工签定霸王合同,剥夺了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被员工告上了法庭。8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天天乐”超市补发原告张艳英劳动工资报酬939元。

    2004年6月1日,张艳英与吉水县“天天乐”超市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聘用的员工实行两种工作时间制,即每天6.5小时上、下午的轮换班制和每天8时至21时的全天班制,没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张艳英在该超市上班共计23个月。张艳英以“天天乐”超市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为由要求补发工资报酬,双方协商未成。在劳动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后,张艳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艳英与“天天乐”超市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天天乐”超市的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应补发张艳英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和最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报酬合计93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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