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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持广告词向爱普生索广告费败诉
作者:罗珊   发布时间:2006-10-09 14:25:38


    为3万余元广告费,北京风尚心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EPSON你拿什么让我们信赖”网络文章为证据,将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广告公司的上诉。

    广告公司在2004年3月总第59期《新商旅》杂志目录对页上,发布了有关爱普生公司EPSONR310产品“数码照片精致到家”的广告。后就广告费给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广告公司认为,北京美格广告有限公司受爱普生公司委托,代表爱普生公司与广告公司就爱普生产品广告发布事宜订立协议,按照合同法规定,有关广告发布协议的内容直接约束委托人爱普生公司,爱普生公司应给付广告费。

    为证明爱普生公司委托美格公司发布广告的事实,广告公司提供了IT时代周刊等网络媒体所刊载的“EPSON你拿什么让我们信赖”等文章,证明爱普生公司委托别家公司发布广告已是公知的事实。同时还提供了包括北京晚报、环球时报、计算机世界、羊城晚报、南方周末等共计71家媒体刊登与上述内容一致的爱普生公司产品广告的证据,证明爱普生公司作为爱普生产品所在的中国总部,统一对外委托发布广告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爱普生公司授权美格公司发布广告的事实成立, IT时代周刊等网络媒体刊载的文章、《新商旅》杂志以及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刊登的相关广告内容不能证明广告公司与爱普生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发布广告合同关系,故裁定驳回广告公司的起诉。广告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爱普生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事实,即不能证明爱普生公司系广告公司主张的委托发布广告合同中的委托人。因此,广告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告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广告公司上诉称爱普生公司是发布广告的受益人,但爱普生公司因广告发布而实际受益并不导致其具有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身份,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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