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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违纪被开除 被判“吐”出培训费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6-11-10 14:33:25


    一电器公司与刘云海签订了培训合同,并就刘云海培训毕业的就业进行了约定,但刘云海后来却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为此,公司将他告到了法庭,要求他退还当初为他支付的培训费用。1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刘云海赔偿电器公司各项培训费共计26395元。

    原告电器公司在诉状中称,2002年9月公司和刘云海、上海电子工业学校以及汉斯.塞德尔基金会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上海电子工业学校提供培训费5000元/年委托培训刘云海,期限3年,并每月支付被告津贴。同时,公司与刘云海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安排刘云海在寒暑假期间实习,刘云海在通过毕业考试并被公司录用后有义务为公司服务5年。双方还约定了刘云海不能履行合同的赔偿办法。合同签订后,公司共为刘云海支付培训费、生活费28900元。2005年8月1日,培训结束后公司与刘云海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但2006年1月4日刘云海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刘云海赔偿培训费及生活费26395元。

    刘云海辩称,他与公司的签订培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情况属实。但公司在他违纪的情况下,未经教育即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常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实际已按照该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刘云海因违反公司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因此,法院判决刘云海支付电器公司赔偿金2639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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