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供虚假证明被罚款3万
作者:邬先江 胡建新   发布时间:2006-12-01 16:44:16


    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Ningbo Branch of APL(China) Co., Ltd),为他人的非法利益而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被宁波海事法院处以3万元罚款。12月1日,这一处罚决定复议期届满,该公司没有提出复议。

    2006年11月15日、16日,法院根据请求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五金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分别作出(2006)甬海法强字第62号和第63号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其擅自扣押的海运提单。

    在执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被请求人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两请求人提出支付高额海运费的不合理要求,两请求人当即表示异议。为确定请求人应付运费或应提交反担保的金额,承办法官向承运人的代表机构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调查,但该分公司为了维护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非法利益,竟然提供虚假证明,报出的海运费远远高于承运人的实际运价,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11月27日,法院在查实承运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收取的海运费金额后,对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当日向法院缴纳了3万元罚款,并在三天的复议期内没有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