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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住校生年初出走至今未归 学校遭索赔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6-12-12 09:12:34


    李先生的儿子在学校上课期间,突然出走,至今已有10个月仍然未归。焦急的李先生夫妇几经找寻,一直得不到孩子的下落,日前将学校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赔偿请求。另外,同时与小华出走的另两个学生的家长也一起提起了诉讼。

    原告李先生夫妇起诉称,原告17岁的儿子小华(化名)原本是被告技校的在校学生。由于该学校采用住校形式管理,小华自入校以来长期住校。2006年2月22日早晨,由于受学校的体罚及责怪后,小华从学校出走,至今未归,亦无音讯。同日,李先生得到学校通知后,立即赶到学校,并向派出所报案,但经派出所及原告多方查找仍无下落,不知生死。

    李先生夫妇认为,被告作为一所寄宿制学校,学生家长将未成年的学生交给学校,是对学校的信托。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监护责任,有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在学生有过错行为的时候,学校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教育。由于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方法不当,使小华等学生离校出走并失踪,家长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终日寝食不安,夜深无法入睡,亦无法正常工作。为早日寻找到孩子,原告二人自孩子失踪后,即开始漫长的寻找孩子的路程,除在京寻找外,还到达外省市寻找。小华的母亲向原工作单位请假,无法工作,失去了正常的收入,李先生也无法工作,使本身不富裕的家庭更增困难。为早日寻找到孩子,他们已经想尽了一切办法,花费数万元钱,他们自己无力承担上述费用,只好向亲友借款。而学校方面却不尽寻找义务,态度冷漠,不答复家长的正常要求,并拒绝与家长见面,更加深了对原告身心的伤害。

    小华的父母认为,由于孩子是在学校正常的学习期间出走,孩子作为未成年学生,学校有义务、亦有责任起到监护作用。学校不作为的行为是导致学生出走的主要原因,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寻找失踪的孩子,支出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负担,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进行赔偿。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二人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39704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同时,另外两个出走学生的家长也一起提起了诉讼。

    目前,此三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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