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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宝马拒还贷 车主被判还罚息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7-01-10 16:28:34
黄先生为买“宝马”轿车,向银行借款近60万,约定分5年还,谁知只还了两年后,就音讯全无。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黄先生除了提前归还借款本金37.45万余元外,还要支付利息及罚息。
2003年9月,黄先生看中一辆价值85万元的“宝马”牌轿车,但一时手头又无法拿出这么多资金,遂于9月11日与中国银行市东支行(后变更为杨浦支行)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黄先生为购宝马车向银行借款59.5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月息为0.465%;如逾期还款,黄先生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同时约定,以车辆抵押方式对借款进行担保。第二天,银行便向黄先生发放了上述贷款,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但自2005年8月起,黄先生便不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且音讯全无。在找寻一年未果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提前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黄先生归还本息并支付罚息,如不能归还,则以“宝马”车折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订立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该合同中约定,如黄先生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在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黄先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据此有权行使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前,黄先生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合同解除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因合同亦已解除,黄先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黄先生还应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车辆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合同》;黄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37.45万余元,并按约偿付欠款日至合同解除日止的欠付的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如无法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银行有权以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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