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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失手烧车 交警队被判买单
作者:徐国英   发布时间:2007-01-12 10:29:12


    交通协管员指挥交通时不慎将车主的桑塔纳点燃,为此,车主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警队为火灾“买单”。1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案件,一审判决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南昌明瑞运输有限公司、熊满勤财产损失42127元。

    2005年11月22日晚11时许,熊满勤驾驶自己所有并挂靠于南昌明瑞运输有限公司的桑塔纳汽车由丰城新城区往老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市新城区铁路立交桥南侧时,因大桥施工,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勤交通协管员付燕辉指挥熊满勤从左边人行道绕行。因左边路况差无法通过,熊满勤又返回右道,停车等候。付燕辉见该车前方地面有液状积渍,遂用打火机照明察看。打火机火焰迅速点燃了汽油蒸汽,火迅速沿汽油流淌痕烧至车辆底部,造成车辆烧毁。

    法院认为,付燕辉是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出的当晚值班交通协管员,火灾事故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且其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因私而为的因素,其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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