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产抵押未登记 担保协议判无效
作者:彭跃进 康火星   发布时间:2007-01-24 15:51:08


    1月2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以抵押手续无效而驳回了原告熊敏的诉讼请求。

    原告熊敏提出购买孙晓明在县城的一处闲置楼房,孙晓明不同意。后孙晓明的朋友夏卫东以开商店为名向熊敏借款7万元,熊敏便让夏卫东以孙晓明的房产作抵押。在夏卫东与熊敏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熊敏与孙晓明又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夏卫东因生意不景气,无力偿还熊敏的借款。熊敏要求处理孙晓明的房产,孙晓明不同意。熊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敏虽与孙晓明订立保证合同,但该协议没有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担保协议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