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员工停薪留职单位仍应为其缴保险
作者:南南   发布时间:2007-02-02 08:37:39


    河南省郑州市民吴女士办理停薪留职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她将原单位郑州华联商厦告上法庭。1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华联商厦退还吴女士自己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并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吴女士原是华联商厦的营业员,1990年12月被华联商厦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1999年2月,她因生孩子休了半年产假,由于没有人帮她照顾孩子,她于1999年9月和2000年7月两次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的合同书。吴女士称,在此期间,本该由单位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华联商厦却让她自己缴纳。

    2004年12月20日,吴女士和华联商厦解除了劳动合同,华联商厦一次性支付吴女士经济补偿金11966元。吴女士觉得自己停薪留职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05年12月28日,她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华联商厦告上了法庭,要求华联商厦支付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57000元;要求华联商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住房公积金及相应补偿和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对此,华联商厦认为自己并没有逼迫吴女士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书,并且吴女士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应该不予受理。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女士一直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吴女士在停薪留职期间未有参加劳动,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支持她要求支付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的要求。吴女士虽然停薪留职,但她仍是华联商厦的职工,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养老统筹金及报销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