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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螺风波”引发的首起索赔案宣判 食客获赔1.5万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7-03-15 14:16:46


    3月14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备受关注的“福寿螺”侵权案件作出首个判决,法院依法判决蜀国演义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国演义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5271.7元。

    昨日的庭审,蜀国演义公司因对开庭时间持有异议,没有出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马女士起诉称,2006年7月5日,原告前往蜀国演义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由被告推荐的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2006年7月14日始,原告陆续出现了发烧、头痛、头胀、全身刺痛等系列症状。由于全身疼痛并昼夜持续痛苦万分,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此后,原告在家人的陪同下四处求医,多次求诊于北京石景山医院、宣武医院、协和医院、三○一医院等多家医院,并在宣武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因不能确诊,导致原告倍受身体及精神的双重煎熬。2006年8月20日,原告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经其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8月21日入院治疗,2006年9月12日病情好转出院。原告在住院期间多次做腰穿、核磁、B超、验血等检查,服用了大量的激素类药物及大剂量的杀虫药,不但造成身体极度虚弱,还出现了白血球低、肝功能异常等后遗症。

    后经查,蜀国演义公司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凉拌螺肉的原材料由海螺更换为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死福寿螺中所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是导致原告无辜染病以及引发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所在。

    原告认为,蜀国演义公司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蜀国演义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出院至今仍未痊愈,每日神经都在作痛,由于长期夜间无法入眠,致使记忆力减退,生活质量下降,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疼痛及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更由于该病潜在的后遗症等问题给原告及家人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蜀国演义迫于社会压力于2006年9月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至今不闻不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蜀国演义赔偿原告出院后医疗费123.2元、误工费8948.5元、交通费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蜀国演义公司作为酒楼经营者,对其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卫生应负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其向原告提供的菜品“香香嘴螺肉”原材料系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导致该菜品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从而导致原告身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蜀国演义公司对其所经营的菜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害负有完全赔偿责任。虽然,蜀国演义公司对原告的前期医疗费进行了相应赔付,但其尚未对其他损失予以适当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他损失,依法有据。

    另外,“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确诊及治疗是一个持续过程,因此,原告在蜀国演义公司酒楼就餐后,由于身体不适至各医院就诊导致的损失,由于其就诊的病情与最终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病情具有相似性,该损失应确认为由蜀国演义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此次患病病因特殊,导致原告赴多家医院就诊,长时间无法确诊病因。而在确诊后,又经受了较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及精神上均遭受了痛苦,故酌定由蜀国演义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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