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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台风改换游览地 旅行社应酌定返款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4-02 09:50:16
冲着搭乘豪华邮轮去日本长崎、韩国济州岛五晚六日游,黄先生等4人与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康辉公司)签订出境游合同、缴纳团费,但旅行社却将安排去济州岛游变更为冲绳岛游。不满这一安排的4位游客,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月30日下午,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新康辉公司退还上述4位游客旅游费共计1373.12元,对4位游客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2006年6月23日,黄先生等4人与新康辉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等人自愿购买该公司组织的出境游旅游服务,团号“XKH06-0708歌诗达邮轮”,行程五晚六日;主要游览点为,日本长崎(陆地观光30美金)、韩国济州(陆地观光68美金)(美金折合人民币汇率按8:1折算),团费总价(2999+799港务费+250日本签泊费+240日本陆地观光费+544韩国济州陆地观光费)×4,共计19328元;合同还对往返时间、地点、违约责任也予以约定。合同明确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次出境旅游行程变更或者取消的,或航班延误等不可预见的原因,产生损失新康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负责退还游客未发生的费用。据此,4位游客支付了团费总计18592元。 2006年7月8日,4位游客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的轮船启程,不久新康辉公司得知韩国济州岛因台风封港。之后,4位游客去日本长崎观光,而韩国济州岛行程改至日本冲绳岛游览。 2006年11月7日,黄先生等4人起诉法院称,在他们登船启航后才被告知韩国济州岛不能成行,此后失去人身自由被强行带往日本冲绳岛“首里城公园”和偏僻的卖场购物。他们认为新康辉公司该行为属故意欺骗,违背合同约定,侵犯游客的选择权,要求赔偿因取消韩国济州岛游览损失9296元、按退一赔一原则赔偿强行令4位游客游览日本冲绳费用600美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庭上,新康辉公司认可与4位游客签署有旅游服务合同,但辩称2006年7月间,济州岛海上有台风是客观事实,轮船公司临时改变航线属不可抗力。在4位游客启程前,旅游公司也不知晓,还提供了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证明。 审理中,该4位游客与新康辉公司双方,对实际支付的团费总价变更以及具体组成明细无法予以解释,新康辉公司则表示去冲绳游览费用,应高于去韩国济州游费用。 法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确实会受到天时、地利等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影响,出境游尤甚。众所周知2006年7、8月间,在黄先生等4人原定游览沿海地区受到强台风的影响,但台风来临之前,公众并不知晓台风的确切状况。黄先生等人指控新康辉公司在启程前,就知道韩国济州岛封港而作隐瞒,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新康辉公司提交的邮轮公司证明,却证实了新康辉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因台风封港事宜,该证据显然具有证据学上的优势。考虑到新康辉公司实际收取游览韩国济州的陆地观光费,与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差异,在双方均无法举证下,法院依据原合同记载金额与新康辉实际收取的旅游费比例,确认由新康辉公司退还每人济州陆地观光费523.28元,同时酌情考虑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具体分担后,酌定实际返还每位游客343.28元,共计1373.1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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