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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莫名冒出百万不良贷款 银行应变更错误记录
作者:佳木 金迩民   发布时间:2007-04-03 10:33:40


    江苏省镇江一家企业到银行贷款屡屡受挫,原来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反映该企业名下记录有“不良贷款”116.8万元。明明没有银行欠款,企业为什么上了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黑名单?4月3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企业要求某银行变更信用记录纠纷案,判决被告镇江市某银行支行消除其电脑系统中原告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借款116.8万元的记录。

    1997年12月至2000年5月,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某银行支行多次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累计借款882.7万元。2001年10月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1997年12月至2001年11月,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给付利息累计979.7万元,其中116.8万元在镇江市某银行支行的还贷记录上作为了收回镇江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结欠贷款。后来由于银行内部变更划转,2003年4月和2004年3月,镇江市某银行支行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向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于2003年年底开始启用,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年初申请贷款时发现,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反映“借款人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记录有“不良贷款”116.8万元。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遂与镇江市某银行支行进行交涉。2006年3月,镇江市某银行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言明系“因操作人员未将结汇款归还该笔打包贷款,而是收回另一公司镇江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与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关系)结欠我行贷款,导致该笔打包贷款悬空,直至不良”。因存在不良贷款记录,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贷款申请被相关银行告知暂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镇江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到京口法院,起诉认为:“1998年到2000年本公司多次向被告借款,后已按被告要求归还了借款本金并给付了利息。但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差错,2006年本公司办理授信额度贷款时发现被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电脑系统中仍有本公司欠借款本金116.8万元的记录,造成本公司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信用等级下降,无法正常贷款。要求被告消除其电脑系统中本公司尚欠借款116.8万元的记录。”

    某银行则辩称,“据资料反映1997年至2001年原告与当时的某银行镇江市分行环球办事处累计发生贷款882.7万元,归还本息765.9万元。2001年3月环球办事处变更为环球分理处并入本行时电脑记录原告尚欠贷款116.8万元,2003年和2004年本行均向原告发出了催收通知,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要求消除电脑记录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本行没有消除电脑记录的操作权限。”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记录的借款人信息系反映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为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的载体,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借款人资信所作的评价。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载明的借款人信息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电脑记录的传递、联结而形成。在原告已实际还款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原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分行环球办事处)操作上的原因导致原告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仍存在不良贷款的记录,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了非客观的评价,且已实际影响到原告的正常贷款申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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