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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农行安阳县支行被判赔偿
作者:黄宪伟 李锋   发布时间:2007-04-03 16:19:17


    青年农民张艳林怎么也未想到自己存入银行里的钱也会丢失,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阳县支行)诉至法院。4月3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存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农行安阳县支行返还原告张艳林存款2.7万余元及利息。

    原告张艳林系安阳县吕村镇农民,2006年6月26日,他在被告农行安阳县支行下设的吕村营业所存款5.5万元,该营业所向他出具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并设定有密码,未办理银行卡。2006年11月2日,原告张艳林持存折到该营业所取款时,发现存折余额仅剩2.79万余元,其它2.7万余元不见踪影及且所持存折上也不显示交易记录。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该营业所仍仅同意按存折上现有余额即2.79万余元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艳林在被告处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存折,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证存款安全,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及时支付是被告的首要义务。本案中,原告所持存折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唯一原始取款凭证。且原、被告双方均对该存折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持存折向被告取款时,被告应凭存折中的余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辩称原告的存款已在异地兑付,并提供了3份异地取款凭条,但原告否认且原告的存折上无上述款项的交易记录。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存折上显示的未付存款余额27023.24元及利息。遂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合同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农行安阳县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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