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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信用社放贷先扣利息被判违法
作者:黄金华 李家明 荀春丽 发布时间:2007-04-12 13:49:42
重庆忠县新立信用社在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直接从借款本金中先扣除了借款利息。因借款人拒绝支付利息,信用社诉至法院。4月12日,忠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信用社此种做法违法。
法院查明,2001年6月21日,忠县新立镇桂花村农民唐某为自建房屋,在新立信用社借款2万元。信用社在为唐某办完相关手续后,直接从唐某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从借款日到本年底的借款利息940.88元,故唐某实际获得借款19059.12元。 尔后,唐某偿还利息自2003年8月,其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均未偿还。信用社催收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资金利息。 法庭审理时,唐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原告借款时提前收取利息违法,并以此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上虽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但实际借款为19059.12元。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最后,忠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唐某偿还信用社借款19059.12元及其资金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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