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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在日犯罪 遣返途中擅自出走
成都二担保人被判赔偿
作者:胡眉岩 赵杨   发布时间:2007-04-12 14:32:59


    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二担保人钟琼、曹林因被担保人在留学期间违反担保协议,分别被判赔偿原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公司4万元。

   2003年9月,原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公司与张丽签订赴日研修合同、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被告钟琼、曹林作为担保人在三份合同中签字。担保协议约定,被担保人在日有擅自离开指定的研修企业以及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日方中途遣返归国,或在日研修、实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给派遣单位和日方接受机关、接受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名誉受到损害等情况的,每位担保人应赔偿派遣单位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共计8万元人民币。张丽在日本研修期间,于2005年10月9日因欺诈犯罪被日本警署逮捕,后日本警署同原告公司驻神户事务所协商,决定将张丽遣送回国,但张丽在登机回国前擅自出走。后技术公司承诺若张丽能在2006年3月31日前回国到原告处报到,将不再追究此事,但张丽2006年5月才回国。原告认为张丽的行为违反了研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署的赴日研修合同书、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张丽在日研修期间因欺诈罪被逮捕,在遣送回国途中擅自出走,其违法及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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