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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受质疑
长沙业主与开发商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 作者:曾 妍 李柯帆 发布时间:2007-04-15 13:51:48
13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燃气开通费合同纠纷案。
2005年,王某与金华康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王府井商业广场住宅一套。交房前,开发商要王某先交纳2430元燃气开通费,当王某了解到约180名业主都被要求交此费用后,对是否应该交纳费用产生了质疑,并连同15名业主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燃气开通费。天心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在提起上诉后,向法院递交了厚达10厘米的证据材料。其中就包括了证明燃气开通费并没有进入房价成本的4份证据,分别是王府井商业广场的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方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的证明以及开发商与新奥燃气公司所签署的施工协议。 由于一审时开发商缺席庭审,故此次庭审虽是二审,但庭审双方却是第一次正面交锋。庭审一开始,双方就围绕着燃气开通费是否就是庭院管网建设费以及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上诉方从燃气开通费的性质是服务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燃气开通费由业主承担、燃气工程的建设费由燃气使用者承担是长沙市乃至全国的惯例、开发商既没有重复收费也没有不当得利、《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不能作为确认燃气开通费由开发商承担的依据等6个方面,全面论证了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燃气开通费”和新奥燃气公司收取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是同一指向,即等同。 业主方律师虽然肯定了对方论述的正确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开发商向新奥燃气公司交纳的是‘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该费用是法定的,需一字不改。而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格式合同,开发商又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燃气开通费’与‘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在字面上有这么大的差异,怎么可能等同?”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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