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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企业依据失效地方性法规开除员工被判撤销
作者:丁国芳 陈丽 发布时间:2007-04-17 11:30:24
企业依据失效的地方性法规除名职工,结果被法院判决撤销决定。4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丰城矿务局总医院(2005)第14号除名晏某的处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晏某与被告矿务局医院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关系合同书,晏某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1日止在被告处任护士。2004年12月24日,晏某丈夫代其向被告请事假一个月,未获准后,晏某自2005年1月22日起未上班。同年2月24日,被告张贴通告,限宴某30日内到院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作除名处理。通知第3日,晏某到被告处签名,但未上班。 同年3月25日,被告经职代会研究,依照《江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决定对晏某作除名处理。晏某不服,申请仲裁,2006年9月8日,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被告的除名决定。晏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除名决定,维护其劳动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晏某实行劳动纪律处罚依据的是已废止的地方性条例,适用法规错误,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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