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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证件被拘留 代理人提供虚假文书被罚款
作者:王舜毕 朱志庆   发布时间:2007-04-17 15:40:04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法官赴江苏省南通市,在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的支持配合下,对涉及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张镇冬实施司法拘留,并对在法庭上提供虚假伪造的上述法律文书的代理人陶建平进行罚款。

    2006年5月18日,承运方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及“永翔19”号轮船东周良海与承租方天津市建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了由承运方承运2800吨的93#汽油从大连鲅鱼圈至广州黄埔港等条款。签约后,担负运输任务的“永翔19”轮于5月23日装货起航,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租方与装、卸港油库之间交接不妥原因,致使承运方船舶产生滞港。2006年6月5日,双方就船舶滞期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承租方同意在本月10日前偿付对方赔偿金67500元。由于承租方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承运方经催讨无果,将承租方诉至该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其滞期费67500元及相应滞纳金等。

    由于承租方公司设在天津,为便于诉讼,法院受理后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天津海事法院审判时发现张镇冬提供给其委托代理人陶建平的系列证件均为虚假伪造,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而陶建平向法院提供虚假伪造的上述法律文书,又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为该公司业务经理,其行为亦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对张镇冬实施7日拘留,对陶建平进行1000元罚款处罚的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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