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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守自盗后失踪 保安公司被诉赔偿4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4-18 10:12:55
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在一家保安公司雇佣了2名保安员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看护,哪想其中一名保安竟监守自盗,偷走汽车维修公司价值4万多元的财产。汽车维修公司认为是保安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保安公司赔偿损失47980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汽车维修公司起诉称,原告公司与保安公司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安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汽车维修公司聘用保安公司的两名安防员,为其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汽车维修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维护汽车维修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在工作区域内巡逻、检查,并负责晚间公司员工下班后锁好业务大厅及办公室的门。 双方签约后,履行初期一切正常。但让汽车维修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9月16日早晨,公司员工上班时发现在办公室放置的公司装有主数据库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抽屉里的移动硬盘、数码复读机、汽车电脑检修软件及相关的数据连线等设备全部丢失。现场留有安防员侯某留的字条。公司通过字条内容和监控录像得知,丢失的财物是侯某监守自盗。案发后,侯某也失踪了。 由于丢失的的财产对汽车维修公司的影响很大,汽车维修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也通知了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人员看了现场后当时承诺会赔偿汽车维修公司的全部损失,但事后却一拖再拖。汽车维修公司还提出及时补充保安员的问题,保安公司虽口头答应,却迟迟不增派人员。2006年10月14日,仅剩的另一名保安员也留下字条离开了汽车维修公司。 汽车维修公司觉得,在签订安防合同后,保安公司不仅没有做到保护汽车维修公司的安全、防盗,反而发生了监守自盗的恶性事件,造成原告4万余元的财产损失。汽车维修公司认为保安公司既不赔偿损失也不安排保安,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已使“安防服务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保安公司解除“安防服务合同”,由保安公司赔偿被盗财产的损失4618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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