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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助学贷款 15名学生一审败诉
作者:魏红萍 曹玮 发布时间:2007-04-20 11:13:51
一银行向15名学生发放了助学贷款,签订了合同,约定两年后还款。合同到期后,没有一名学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将这些学生告上法庭。
2002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与伊明江等15名学生签订《个人消费信用借款合同》,并向这15名学生发放了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助学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使用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5.49%,逾期不归还,银行将按日收取0.21‰的利息。 转眼到了还款日期,除了两名学生归还了部分贷款外,其他13名学生仅归还了10元到60元不等的利息。 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11月,银行将学生告上法庭,15名学生均未到庭,天山区法院一审缺席判决15名学生败诉,他们须偿还拖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然而一审判决生效后,15名学生仍未履行偿还义务,银行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新华网-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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