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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钟鼓楼广场摔伤 管理者被诉应担责
作者:戴怡婷   发布时间:2007-04-24 14:54:48


    路人穿过钟鼓楼广场却被绊倒摔伤,是行人自己走路不小心应当自认倒霉,还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负责提供安全的公共设施?究竟谁该承担这笔医疗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张某诉北京市钟鼓楼文物保管所一案。

    此案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1月29日晚八时许,原告路过钟鼓楼广场,由于被告人非法设置的路障铁索不当,又无照明灯光设备,故将原告绊倒,摔伤在地,经治疗花费医疗费1500元。摔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还需要后续治疗,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庭审中,原告称,钟鼓楼广场为了赚钱,在广场门前设置了门和铁锁链。事发当晚,钟鼓楼上的灯光设备没有开启,只有很昏暗的路灯。

    而钟鼓楼文物保管所则辩称,原告不是被铁链绊倒的。而且,钟鼓楼文物局还否认锁链设置的不合理,他们认为锁链是用来拦车的,不会把人绊倒。路灯是市政设备并非他们负责管理,而钟鼓楼广场地面的灯光设备不是为了照明设计的,而是为了政府举办大型活动的时候使用的。

    双方在广场上的锁链设置是否合理,广场地面灯光设备的用途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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