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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一批劳动争议案 涉竞业禁止案呈上升趋势
作者:丁宇翔 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4-26 14:26:03
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因工伤造成2级伤残的建筑工人李某某与建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书;而因为跳槽被原公司起诉要求竞业禁止的两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夏某某和殷某某,今天也领到了胜诉判决书。一中院法官李国强表示,高新技术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不发或扣减本应给予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而引发的诉讼连年增加。 李某某是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某于2004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97天。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2月1日认定李某某为工伤。2005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6级,2005年5月11日,该委再次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2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诚信公司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仍维持李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2级的鉴定结论。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在法官主持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诚信公司承诺赔偿李某某各项伤残赔偿金共计15万元。 今天在法庭上,李某某之妻向记者介绍说,李某某自2004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昏迷和神志不清状态,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之妻表示,感谢法院为他们主持了公道,这15万元赔偿金为他们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希望法院监督诚信公司在期限内尽快给付赔偿金。 夏某某是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两年多后,夏某某于2005年7月向阿博泰克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在得知夏某某到与阿博泰克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后,阿博泰克公司以夏某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 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并解除其与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一中院认为,夏某某与阿博泰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阿博泰克公司称已向夏某某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夏某某对此亦表示否认。故法院认为,阿博泰克公司要求夏某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夏某某与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夏某某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但夏某某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驳回了阿博泰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和夏某某同样领到胜诉判决书的还有夏某某在阿博泰克公司的同事殷某某。他也是因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阿博泰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的。今天同样被判无需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殷某某的代理人谢律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阿博泰克公司作为企业,如果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向职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员工可以不履行此义务。阿博泰克公司从未向殷某某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故殷某某与阿博泰克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谢律师表示,北京一中院的这一判决具有非常积极的进步意义,符合现在的立法理念。尤其是现在正在进行《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修订工作,一中院的判决在细节上体现了立法的本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法官李国强在宣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四大趋势: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呈现低龄化和高学历的趋势。据统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劳动者约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0%。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所带来的就业困难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认识到职业的选择不能一蹴而就,因而很多人树立了“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在这种观念指导之下的年轻大学生,在刚毕业的前三年之内一般都会在职场中跳来蹦去,以寻找自己职业的准确定位。这种频繁的跳槽不可避免地在用人单位和年轻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相关的诉讼。 二是年底与年初是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时期。由于大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年底对劳动者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的结果兑现相关奖励,例如晋升或发放奖金,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两个主体对于测评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劳动者一方的期望过高或用人单位一方的测评考核制度不透明不公正,是引发此类劳动争议的直接原因。年底测评及与之相连的年终奖励等也往往成为劳动者表达对用人单位种种不满的突破口,所以,每年的元旦前后往往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高发期。 三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2005年一中院审理的涉及竞业禁止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有10件,而2006年上升到28件。新兴技术行业本来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领域,这一领域中企业的成长壮大依赖于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成分居多,因此,这一领域的劳动者一般都比其他领域的劳动者承担着更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不发或扣减本应给予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而发生诉讼的情况较多。 四是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以前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发生的诸如下岗职工的安置、退休职工的养老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明显下降。相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一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会继续下降。2005年,一中院审理的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有13件,2006年下降到5件,2007年至今没有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群体性纠纷。 针对上述特点,一中院法官建议,年轻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选择工作岗位时一定要立足于自己实际情况,慎重择业,即使跳槽也要有理有节有据,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履行相应的离职手续,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用人单位,尤其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成长型企业一定要注意规范自己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考核测评机制,着力培养员工对本企业的认同感和在本企业的归属感,为员工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 同时,一中院法官还建议,广大新兴技术型企业在注重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掌握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员工的特殊性,在要求他们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这些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做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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