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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扔物被砸3年后病发起诉仍获支持
作者:李京华   发布时间:2007-04-28 16:52:23


    3年前,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孙某被王某从楼上扔下的一块破木板砸中头部。3年后,孙某伤势发展后起诉王某要求索赔获得法院支持。

  3年前孙某被砸时,感觉头部发晕,王某随即带孙某到医院检查。当时经医院检查,孙某头颅顶部未见血迹,只是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治疗一周后,孙某基本恢复正常,王某为其支付了800元医疗费用。

    2007年1月,孙某头部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且有晕倒现象发生。医院作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的眩晕症状。为此,孙某花去9000元医疗费进行治疗。后孙某再次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二次治疗费。王某未同意。孙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9000元医疗费。

  对此,王某辩称:“2004年3月孙某受伤,当时我已带其进行了治疗,且孙某已恢复正常,故我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况且现已时隔3年,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应赔偿。”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又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审理法官说,本案中,因2004年3月孙某头部被砸后,其眩晕的伤情并未出现,医院也未确诊。但2007年1月,孙某出现间隔性眩晕,且发生晕倒现象的伤情已被医院诊断为由颅骨骨折后的外伤所引起,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孙某在2007年1月确诊之日起算。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孙某二次治疗费7500元。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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