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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让女儿承担医疗费 法院判决不加重儿子负担
作者:张志慧 发布时间:2007-05-09 10:26:31
76岁的侯老太坚持认为出嫁女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所以只要三个儿子分担她的大额医疗费。法院认为,侯老太放弃对三个女儿的份额可以准许,但是不得因此加重三个儿子的负担。5月8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大儿子给付医疗费2.5万余元,对二儿子、三儿子自愿给付3万余元予以准许。
侯老太育有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根据农村里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大额医药费的风俗,1992年老人和三个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病期护理由小辈负责,费用在老人无能力的情况下由三个儿子分担。2006年10月,老太因冠心病、病窦综合症DDD起搏术后心功能、肺部感染、血管炎等住院治疗,除了医疗统筹部分外,老太花费了90053.4元,其中2万元老太自己支付,7万余元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负担。由于大儿子不肯负担老人的医药费,出院后,老人把大儿子告上了法庭。 按照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对父母有共同赡养的义务,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了老人的其余两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参加了诉讼。 审理中,大儿子辩称,自己每月的收入低,无力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1996年,老人安装起搏器时,自己已支付了1万元。后来的几年中,自己又支付了1千余元。作为长子,自己已尽义务,不愿再承担医疗费。 二儿子和三儿子对母亲的要求都表示同意,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 三个女儿辩称,按照农村风俗,女儿不继承父母财产,也不承担大额的医疗费。 审理中,侯老太也坚持只要三个儿子分担医疗费,而不要三个女儿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女儿作为赡养人,同样应当对老人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侯老太的三个儿子和女儿对侯老太都具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综合三个儿子在签订赡养协议时自愿承担全部医疗费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女儿各分担部分5000元医疗费,剩余部分由三个儿子分担。 法院认为,审理中老人放弃三个女儿的负担份额,依法予以准许,但是不能因此加重儿子的负担。因此,法院判决,大儿子向老人支付2万5千余元,其余两个儿子自愿承担全部费用的三分之一3万余元予以准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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