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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线挂倒骑车人 电信部门被判担主要责任
作者:周方 刘新惠   发布时间:2007-05-09 14:21:48


    4月23日,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被告电信公司赔偿原告单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332元的调解协议。

    2005年8月29日上午八时许,单女士驾驶摩托车,当行至一个三叉路口处时被一根横在路上的电话线挂倒后摔伤昏迷。当时单女士被送往团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及肩锁关节损伤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单女士多次与电信公司协商,但对误工费等费用未达成协议。2006年2月,单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护理费337元、交通费160元、营养费600元、拍片费50元、摩托车修理费668元,共计3505元。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公司所属管辖区内公路电话线脱落,横跨在公路上,给公路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电信公司未尽到对其电话线路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造成了单女士被下垂电话线挂倒致伤,摩托车受损的后果,电信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单女士无照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亦具有过错,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官主持调解下,电信公司赔偿原告单女士233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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