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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料绊倒人 发包方承包方受害人各担责
作者:王文文 发布时间:2007-05-09 16:33:28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施工乱堆石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三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月20日晚7时许,原告胡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被告学校大门时,被堆放在路上的石头撞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遂将该学校及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被告唐某未具备独立的建筑资质,其与被告学校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在承建学校警卫室过程中,将建筑石料堆放在过往行人较多的路上,且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原告胡某受伤,因此应由唐某承担致人损害的主要责任。被告学校作为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唐某,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与管理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胡某系无证驾驶,且未做到谨慎驾驶,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承包方唐某、发包方被告学校、受害方胡某分别承担事故50%、30%、2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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