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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主任为获胜诉伪造政府公文印章
作者:高宝钟 田海雁 发布时间:2007-05-10 09:30:40
为求取两件案子的胜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中蓄意伪造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文及印章作为证据。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时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并作出两案各1000元罚款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2003年先后与林某等两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交付房屋。后因林某等人未依约支付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偿还了部分贷款。鉴于林某等长期拖欠贷款,且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工证、预售证尚未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林某等两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林某等退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未取得开工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及地上物有处分权。且林某等在此居住多年,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和基础,为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交易现状,双方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对两案分别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期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进一步证明涉诉项目尚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提交了一份盖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章的房地产公司项目未取得开工证的说明。审核中,承办法官发现该证明在行文样式及专业术语使用上均存在错误。因该份证据影响案件最终判决,为确认其真实性,承办人亲赴北京市建委进行核查。该委明确答复从未出具过该份证明,且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明上所盖公章亦与该委印章不符。 经再次质询当事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认提供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证明系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伪造,印章也是由张某私刻,目的是为了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当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张本人进行了训诫,严肃告知,公民及法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义务提供真实证据。如果为了胜诉或其他理由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不仅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更是一种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张某伪造证据材料的行为,已对案件审理造成妨碍,故二中院对张某作出上述处罚。据悉,在承办人的训导下,张某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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