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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手持借条复印件状告借款人被判败诉
作者: 张先明 韩京晶    发布时间:2007-05-11 15:32:29


    出借人手持借条复印件讨要借款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借款人告到法院。5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日,为了购房,康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2006年5月,张某手持一份借条复印件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康某始终不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康某返还借款。

   庭审中,康某虽然承认借款事实属实,但声称借款已还,借条已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康某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系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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