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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之名给公司高层发邮件诋毁同事引名誉权案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07-05-15 08:52:16
日前,肖先生认为刘先生借他人名义发送邮件诋毁其声誉,起诉要求刘先生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20456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肖先生(英国人)诉称,他和被告刘先生(中国人)均系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HL)员工。2006年10月12日,被告假借离职员工鲍先生的名义注册了一个邮箱,并假借鲍先生的名义给DHL德国邮政全球总部及亚太地区高层管理团队发了一封邮件。在邮件中被告编造了大量内容,诋毁了原告的声誉,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侵权,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2045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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