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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未戴胸卡被殴致精神分裂 学校赔2.9万
作者:陈立烽 田承于   发布时间:2007-05-15 15:02:18


    5月15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杭县某中学赔偿原告朱晓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9121元。

    2003年12月17日中午,高一学生朱晓某到上杭县某中学上课,学校保安钟祥某因其未带胸卡,误认为他是社会青年而不让他入校,双方发生争执,钟用拳打了朱右脸颊并强行将其拉进门卫值班室,并报警称有社会青年到学校闹事,警察到校后认为是学校内部事件要求学校自行处理。朱的父亲闻讯后到学校与老师一起带朱到上杭县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药费580余元。

    此后,经朱晓某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由钟祥某支付医疗费480元并在朱班里向朱赔礼道歉。朱被打受到惊吓后便经常旷课不上学。2004年4月20日,朱到上杭县中医院看病,被诊断为精神抑郁症,同年6月29日到龙岩福康医院看病治疗仍未好转,后仍陆续到龙岩第三医院和龙岩博爱医院就诊医治,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仍不见好转。经委托龙岩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症,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分裂症的发病与在学校被打存在因果关系。2006年2月,原告朱晓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计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原告朱晓某因未戴胸卡上学,进入学校时被学校保安阻拦,双方发生争执,遭到保安的殴打,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导致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只违反校规,学校可予批评教育,而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力方法对待学生。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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