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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企业拖欠保险费 “自己告自己”偿还
作者:赵爱忠 刘焕芹   发布时间:2007-05-18 10:08:19


    现在已经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为了索要单位拖欠自己多年的社会保险费,便“自己告自己”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杨某原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杨某于2003年1月10日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承诺书的形式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20493.96元。但由于被告公司当时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故约定该笔款项先由原告先行代为垫付,待被告资金困难解决后即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最晚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把该笔款项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却仍未履行承诺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此款。

    当时约定拖欠杨某社会保险费一事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杨某只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后来原告杨某做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杨某在起诉所在公司时,其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也为杨某自己。因此,就出现了本案“自己告自己”局面。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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