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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抬价吃回扣获刑 3供货商被判赔偿188万
作者:卫建萍 陶玲 发布时间:2007-05-23 14:40:19
公司采购员给“东家”吃药,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3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上海申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树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仲瑞贸易有限公司等被判向维蒙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8.47万余元,采购员张建超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维蒙特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金属灯杆、电力线路杆等钢管杆的外资公司,年营业额超过亿元。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先与供货商谈妥货物及价格,然后由维蒙特公司盖章确认。张建超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以申炯公司和张建超串通抬高货物采购价格94万余元,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赔偿损失。与此同时,维蒙特公司以相同理由分别起诉树星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57万余元;起诉仲瑞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49万余元。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以张建超的代理行为应视为得到了公司方面的追认,买卖合同应系维蒙特公司和申炯等3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维蒙特公司据以请求侵权赔偿的审计报告尚不能作为有效民事证据为理由,判决维蒙特公司败诉。 维蒙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超要求申炯公司等供货方在原先报价的基础上高开货物价格,供货方对此予以接受并且积极配合,导致以不实价格使维蒙特公司签订合同,损害了维蒙特公司的合法利益。张建超的犯罪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申炯公司等利用签订合同,与对方经办人恶意勾结,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亦已构成侵权。因此,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维蒙特公司因张建超及供货方的欺诈,对不实价格信以为真,故其同意接受合同价格条款并非是真实意思表示。供货方出价的虚高部分,既是维蒙特公司多付出的利益,也是申炯公司等供货方多得的不当利益。维蒙特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系此前在张建超职务侵占案中形成的证据,其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起证明作用。现申炯公司等并无新证据能反驳审计报告,故审计结论应予采信。 据此,法院根据维蒙特公司经济损失情况,扣除张建超此前已退赃款中与被告公司相关的12万余元,判决申炯公司、树星公司、仲瑞公司分别赔偿维蒙特公司损失人民币94万余元、49.99万余元、44.44万余元;张建超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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