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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报酬而非赠予 合同性质明确300万归属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5-28 13:41:20
5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上海元易信担保公司与上海某雕塑品装饰公司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装饰公司支付元易信公司服务费300万元。
原告元易信公司诉称,自己是一家专门经营为企业、个人融资业务进行担保和咨询服务的公司。2004年至2005年,被告装饰公司为扩大再生产,资金链发生严重问题,多次要求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融资担保。在我公司的努力下,帮装饰公司渡过了难关。之后,双方签订合同,由装饰公司自愿给予元易信公司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补偿,若反悔则一次性补偿300万元。元易信公司认为,合同生效后,装饰公司却不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装饰公司将1000平方米之物业补偿予元易信公司。而在法庭上却变更了诉请,要求装饰公司给付300万元。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300万元是赠予有权撤销。原告元易信公司所谓的服务仅为担保及借款,装饰公司已支付担保费及借款利息。本案纠纷是围绕着借贷发生的,元易信公司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多取得借款的利息,以不支付银行放贷的借款余额给装饰公司为挟,胁迫装饰公司与元易信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内容的合同,原告元易信公司的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故该份合同是无效的。即使有效,从内容看,此合同只约定装饰公司的义务,没有任何元易信公司的义务,故这是一份赠与性质的合同,装饰公司自愿补偿元易信公司仅仅因为元易信公司做了担保及借款两件事,而该两件事,装饰公司已支付了足额的对价,因此,装饰公司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2005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装饰公司方经办人的签字,又盖有装饰公司的章,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也于法无悖,应为有效。被告装饰公司认为合同的性质是赠与,可以撤回。但是其内容并非单务的赠与,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取得报酬的双务合同。况且,该合同是在当事人间的业务关系实施终结后补签的,此时,被告装饰公司已接受原告元易信公司的服务,即元易信公司的服务已实施终了,因此,双方当事人补签协议时,装饰公司已完全明白元易信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装饰公司愿意给元易信公司物业或钱款作为接受服务的报酬,元易信公司也愿意接受,体现了自愿、平等、协商的缔约精神。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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