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未签订股权转让服务合同 律所索专项顾问费败诉
作者:王杨 周春颖 发布时间:2007-06-01 11:32:22
5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律师事务所诉程景公司(化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律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程景公司另行签订了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22日,律所接受程景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所指派王律师担任程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费4万元;期限一年;程景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事项、公司(股权)收购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委托原告律所律师代理,律师费用按优惠收取。 协议签订后至2005年11月,王律师作为程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服务,程景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4万元。 2006年6月21日,程景公司的原股东愿景公司(化名)将其持有的程景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程全公司(化名),同时将法定代表人由魏兴变更为赵毅。2006年7月4日,程全公司将其持有的程景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希望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亦发生变更。 律所认为王律师曾经参与了程景公司的前期股权转让事项,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程景公司应当支付6万元服务费。程景公司认为王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参加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会议,是在完成法律顾问的职责,双方并不存在股权转让专项委托合同关系。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律所与程景公司之间存在常年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律所依约完成了相关的委托事务,程景公司亦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股权)收购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委托原告律所代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律所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之外,亦不能证明律所与程景公司之间成立了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律所要求程景公司给付股权转让专项法律顾问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