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以物质利益诱签合同 精明村民输给了法律
作者:卢东风   发布时间:2007-06-04 11:09:47


    精明的农民王文良,采取物质引诱的方式,挨家挨户签订了活林木转让合同,但终因部分村民强烈反对,无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6月4日。辽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文良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文良系宽甸满族自治县东部山区的一农民,精明的他了解到本村有一块落叶松林欲招标出售,便事先与自己的亲属研究了购买方案。

    2004年7月31日,王文良委托自己的一位亲属在欲卖林子的一组,购买了一只羊,宰杀后,宴请该组的村民前去喝羊汤。席间,这位亲属与该组村民组长说明了王文良欲购买该组落叶松一事,经过王文良与组长的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确定该林木销售价格为36000元。之后,这位亲属就拿出了事先准备好了的“会议记录”,请村民在上面签字、画押。同时,还告知村民,可以到村小卖店购买部分商品。按此,部分村民到商店取了部分自己需要的商品,费用由原告核销。会后,原告又挨家挨户地签订了“会议记录”,经过努力,全组46户村民,有36户签字画押,使原告顺利买到了自己想要购买的林子。

    合同签订后,部分村民就开始到县、镇上访,反映原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签订了活林木转让合同,需求解决。经镇政府仲裁,认为该合同无效,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系权属单位的集体财产,处分集体所有的财产,顺经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先以答谢为由,请村民喝羊汤,后又授意他人按自己的意见起草所谓的会议记录,在没有征得权属单位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在被转让的林木标的面积等主要内容都不明确的情况下,便根据组长一人定下的价格,就形成了转让合同,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外,原告上门签字、发放转让金行为有利诱成份,也影响了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辽宁省林业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整个转让过程,既未通过评估、招标等程序,也未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